关于法庭开庭而被告人未能出庭之情形,其处理方法如下:
如若经由人
民法院二次有效
传唤,如若原告仍无合法理由拒绝出庭,将被视为自动撤销
诉讼请求;
反之,倘若被告亦无合理原因而不出席审判,那么法庭可作出
缺席判决以维护行政原告人的应有权益。
缺席判决乃是指当人民法院在
开庭审理案件时,若有一方或双方
当事人未亲自出席法庭进行陈述或辩论,则由
合议庭在充分审阅所有
证据和资料后依法作出的最终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经人民法院
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
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