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拘留作为一类重要且普遍存在的行政执法手段,具有其独特的性质与特点。
行政拘留,顾名思义,是由法定行政部门(此处特指公安机关)根据相关行政
法规规范,通过暂时限制
违法者的人身自由来施行的一种行政制裁措施。
相比较而言,行政拘留是所有
行政处罚方式中最为严厉的一种,往往适用于那些严重违反了
治安管理,然而又尚未达到触犯
刑法,以至于公开
警告或罚款等
处罚措施无法起到足够警示作用的行为。
因此,对于行政拘留的设立、实施条件以及程序等方面,法律都做出了严格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拘留的裁定权力归属于县级以上的公安机关;
其期限一般为10天之内,较为严重的情况下也不会超过15天;
在行政拘留决定宣布之后,如果被处罚者及其
家属能够找到保
证人或者按照规定缴纳
保证金,他们可以向行政主体申请
暂缓执行行政拘留。
需要明确的是,行政拘留与
刑事拘留以及
司法拘留有着本质上的区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明确规定,
当事人享有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行政机关必须认真倾听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所提出的事实、理由和
证据,应当进行全面的复核;
只要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行政机关就应该予以采纳。
同时,行政机关不能因为当事人的陈述、申辩而加重其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