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负有
抚养义务的一方拒绝合作协助和配合
探视权拥有者行使其探视权益,通常情况下将会受到由国家机关执行并施加的为期15天以内的
行政拘留处分。
须知,探视权乃是在
离婚之后未直接承担抚养责任的一方所享有的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
而对于直接负责抚养子女的一方而言,他们则负有积极协助行使探视权的法定义务。
若经过法院依法判决后,仍拒绝履行此项义务,那么将可能面临罚款或者
拘留15天以下的严厉惩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
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
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
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