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鉴于
公共利益所需,对于
国有土地之上的单位及个体户所拥有之房屋实施征收,应当向该
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在
拆迁过程中,
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涵盖对被
征收房屋本身价值的评估、因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费用、临时性居住场所的提供以及因征收行为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等一系列损失的相应补偿。
同时,市、县级人民政府有责任制定具体的补助与奖励措施,以对被拆迁人进行适当的经济支持和激励。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八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