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应对
行政诉讼,各级行政机关必须采取以下措施:
自接到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须将作出
行政行为的相关
证据及
法规依据向人
民法院提交,同时提交
答辩状进行辩护;
被告对于其所做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的法律责任,即应该提供充足的证据以证明自身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以及支撑其行为的法规性文件作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
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被告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
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但是,被诉行政行为涉及第三人合法权益,第三人提供证据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