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诈骗罪行的案例,通常需借助诸如转账记录、聊天对话、
证人证言以及受害者陈述等多方面的
证据来进行确凿认定。
依据我国《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明确规定,所有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可视为证据。
这些证据主要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
物证,其次是
书证,再次是证人证言,接着是受害者陈述,然后是
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口供及
辩护词,再者是鉴定意见,最后是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相关笔录,以及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
然而,所有的证据在使用前都需要经过严格的查证核实,只有经证实无误后,才能够作为判定案件结果的重要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
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