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之相关法则要求,对于工厂的
拆迁工作需对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合理补偿:
1.针对被
征收房屋实际价值的补偿;
2.由于征收行为导致的搬迁以及临时性安置所需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收行为引发的生产经营活动中断所带来的
经济损失的补偿。
在征收过程中,若涉及到房屋搬迁,房屋征收部门有义务向被征收方支付相应的搬迁费用;
如果被征收方选择以
房屋产权调换的方式来解决问题,那么在
产权调换房屋正式交付之前,房屋征收部门也应向被征收方支付临时安置费用或提供周转用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