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夫妻中的任意一方可能会不经对方的许可便擅自处理
共同财产。
然而,如果这种行为损害了与这个问题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规定时,另一半是有权力去要求返还的。
依据相关
法规,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夫妻双方都有权利进行处理。
然而,当涉及到重大决策,例如出售或转让共同财产等重要事宜时,必须得到配偶的明确同意。
若未经配偶允许,
当事人擅自处置共同财产,那么这样的行为将被视为无效,其配偶有权要求返还被擅自处置的财产,除非第三方是以善意方式获得这些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
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
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