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
抚养义务,这是不可剥夺的责任。
无论是从子女出生的那刻起,还是延续至子女具备独立生活能力并走向成熟,直至他们步入成年时期,父母都需要承担起
抚养的责任。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育照看,属于维持家庭生活的基本职责,它是无条件且绝对必要的。
子女一旦降生于世,父母无论自身的经济状况、劳动能力如何,亦或是他们是否心甘情愿,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毫无保留地承担起抚养的义务。
2、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一项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义务。
尽管在实际生活中,绝大部分情况都是父母出于自愿,自觉履行他们的义务,法律和社会公权力无需过度干涉或介入。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我们可以忽视现实生活中的一些个案,例如那些自私自利的父母,他们生了孩子却不进行抚养,甚至公开违背了作为父母应该承担的道德责任和法律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借助于社会公权力,强制这些父母履行抚养义务,同时禁止任何形式的溺婴、弃婴以及其他恶意虐待婴儿的行为。
然而,个人有权在不损害他人权益和
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决定自己所拥有的权益是否行使。
然而,对于义务,由于它们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强制性和约束性,个人是无法自行处理的。
因此,抚养义务是不能被随意放弃的。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
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
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八条【父母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权利义务】父母有教育、保护未成年子女的
权利和义务。未成年子女造成他
人损害的,父母应当依法承担
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