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
债务人提前履行其应负之
债务且未侵害
债权人权益时,债权人宜欣然接受。
所谓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乃指债务人在双方
签署合同时所约定的履约时间届满前便开始践行合同条约。
在每一份合同中,
当事人通常会对履约期间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债务人理应严格遵守并按期履行。
然而,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除非此举并不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而给债权人带来的额外费用,则应由债务人承担。
此处所称“额外费用”,系指由于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致使债权人需较之于债务人按期履行情况下额外支出的部分费用。
此外,如
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否则应当依照实际借款期间来
计算利息。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七条
借款人提前返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