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监控居住与
刑事期限相互折抵的法律规定如下所示:
若被判
处罚金或
管制的罪犯,则每一天的监控居住均可视为一天的刑期予以折抵;
而对于被判
拘役或
有期徒刑的罪犯,他们的监控居住时间则被视为两天的刑期进行折抵。
监控居住,即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
民法院依法要求被
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特定期间内必须留在指定的区域内,同时对其活动进行严格监督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
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
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
家属。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
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