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经庭审认定,双方
当事人之间的感情实际已无可挽回地彻底破碎,即便遭受身体残疾之困扰的一方持有反对
离婚的意见,亦将依法被判予以离婚。
在离婚事件发生之后、若其中一方尚处残疾状态并同时面临生存困厄之问题,另一方有责任以其自有住宅或其他个人资产为基础,向对方提供适当的经济援助。
关于执行此项义务的具体细则,须由双方及事人先行协商达成共识;
如若未能协调解决,最终由审判机关依据事实和法律自行作出裁断。
《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
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