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补偿乃在征用土地进程中所给予屋主之补偿款项,其内容主要包括房屋补偿费、周转补偿费以及奖励性补偿费等三大领域,然而
拆迁并非即时兑付之事项。
2.通常情况下,
拆迁赔偿款可在四十五个工作日内顺利到达。
拆迁补偿即针对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我国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所赋予的相关法律权益所给予的补偿。
在具体处理方法上,既可采取货币补偿的形式,亦可实施
房屋产权调换的策略,甚至还能选择将货币补偿与
产权置换相结合的多元化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则是通过各种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
拆迁房屋进行科学的估价,从而得出具有
法律效力且可供参考的多元组成的
补偿金额。
而所谓的房屋拆迁,乃是指由于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及环境保护等诸多需求,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有建设用地之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同时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的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
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
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
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