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
劳动争议的企业具备注销资格。
劳动争议的主体,亦即劳动争议的双方
当事人,包括
劳动者及用人单位,是在劳动
法律关系中享受权益以及履行义务的角色。
倘若在劳动争议处理环节中,企业已经步入了
清算程序,此时,对于劳动者来说,他们应该将
清算组织视作争议的主要参与方。
清算组织,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清算机构,是企业经营活动终止之后,负责执行清算事务并代表企业行使相关权力的法定机构,其职责涵盖了
企业清算期内的所有事项。
换句话说,若劳动争议发生之际,用人单位正处于
破产清算阶段,那么劳动者在选择争议的相对一方主体时,应当直接将清算组织列为被申请人。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六条
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
办理营业执照、被
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
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