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中一方所负之债,其配偶是否有义务承担此项责任,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首先,若
债务系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得到其中一方在事后予以追认达成的共同意愿所产生,抑或是在婚姻关系持
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债务,则此类债务应视为
夫妻共同债务,理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清偿责任。
其次,若该债务并非出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而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一方以其个人名义负担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围的债务,那么这类债务便不应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应由负债人独自承担清偿责任。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
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