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用人单位在招聘录用
劳动者过程中,不得对劳动者的居民
身份证以及其他法定证件进行任何形式的扣留或押金行为。
对于有违反此规定者,均应由劳动
行政部门进行及时的限令返还并予以严肃的法律惩罚。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
处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
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