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处理
交通事故的
简易程序中,若确有必要进行取证工作时,方可依法对事故车辆进行暂时扣押,如无必要则不得随意实施此项措施。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一旦接收到关于交通事故的警情报告之后,必须迅速派遣经验丰富的交通警察赶往事故现场展开救援行动,优先确保伤员的生命安全,并且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尽最大可能以最快速度恢复交通秩序。
交通警察在事故现场应进行详细勘查及检查工作,为
收集证据做好充分准备,依照法律规定,如有必要,可依法实施暂时扣押事故车辆的行为,但需保障车辆在扣押期间的妥善保管,以便于后期的严格核查。
《道路
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
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
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
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