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问题,我们认为不可以。
开房记录构成了
个人隐私范畴,未经法律程序与规范路径,是无法获取到相关信息的。
此外,若采用非法手段查询开房记录,不仅可能导致所得
证据缺乏
合法性,而且会对涉事公安机关工作人员带来严重的责任追究风险。
要知道,仅有具备相应权限的公安系统工作人员才能够获得开房记录,而这些信息无疑属于个人隐私范畴。
一旦发生此类事件并引发不良影响(例如将开房记录在网络上公之于众等),便构成了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
《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涉及个人隐私的证据可以申请人
民法院调查
搜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