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农村地区,未经批准便先行建设的
宅基地住宅,若为合法建造,可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并予以登计并发证;
反之,若是违规建设,则需要向法院提
起诉讼以请求执行拆除。
对于欲进行新建房屋的居民,他们应首先提交申请,填写相应的建房申请表格;
随后,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对其申请进行审核并加盖公章确认;
接着,镇政府将对该申请进行初步审查;
最后,经过公示初审结果后,上报至县级机关进行联合审批。
在此过程中,县国土资源局会收取一定的建房
保证金,并核发
建设工程许可证。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按照国务院规定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或者其授权的机关批准。
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