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仅持有
房产证书然而却缺失土地证书,则在法律上无法完成
房屋所有权的转让手续。
事实上,房产证在于其能明确展示该房屋所归属的所有人身份;
然而,
土地使用证却是作为体现个人对
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其重要性不容忽视。
完整的住宅应该同时具备房产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这两个证件缺一不可,买方才能依法享有最充分的权益;
反之,若缺失土地证将为买方的合法权益埋下潜在的危险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
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
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