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现行的
行政诉讼制度下,具备法定资格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主体主要涵盖以下几类人:
首先是实施了
行政行为之后的直接关系方及与其所涉及的行政行为存在利害关系的自然人、企业或社会团体;
其次是具有提起
诉讼权力的公民若不幸离世,则其
近亲可以依法行使其权利提
起诉讼;
最后,当人民检察院作为行政公益
诉讼的发起者时,他们同样可以以原告的身份参与到行政
诉讼程序之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
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