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并不需要如此操作,因为借据乃是
借款人自主独立地书写签署,并将其交付给
出借人的
债务凭据。
在此过程中,在借据上签名的理应为借款人本人,而非出借人。
然而若涉及
担保事宜,则可考虑由
担保人进行签字确认。
此外,倘若双方达成的协议属于
借款合同范畴,那么无论是作为
债务人(借款人)还是
债权人(出借人),均需在合同上加盖印章以示郑重。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
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六十八条
借款合同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借款种类、币种、用途、数额、利率、期限和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六百六十九条
订立借款合同,借款人应当按照贷款人的要求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真实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