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多种情况下,例如因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以及
社会保险等相关领域产生的
纠纷或争议,或是针对
追讨劳动报酬、
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事项,但此类金额不超过当地月
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范畴内的争议,都属于终局性质的仲裁案件范畴之内。
然而,对于非终局性质的仲裁案件,如果
当事人在此类仲裁裁决结果上持有异议,他们有权从接获仲裁裁决书那天算起,在十五天以内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出
诉讼请求。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
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