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父母因
感情破裂而选择
离婚,通过充分沟通与协商后,二者达成共识,决定将所有财产悉数留给子女。
在此过程中,夫妻以离婚这一特定事件作为基础,做出了将
共同财产转让给子女的决定,可以被视作一种特定目的的赠与行为,蕴含着一定程度的道德责任和义务性质。
同时,这种行为亦属于一种业已承诺的约定。
当夫妇间的婚姻关系因其签署的
离婚协议实际上得以解除,且离婚协议中的其他条款均已得到妥善执行时,我们应当认为,夫妻一方
赠予财产的初衷已经达到,只要没有出现
欺诈或
胁迫等不当情形,那么他们的赠与行为便无法被随意撤销。
因此,总的来说,在离婚协议中明确规定将财产归于子女,且实际离婚的情况下,此赠与行为具有道德义务性质并具有诺成性,任何一方试图收回财产的请求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
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
协议离婚后就
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
当事人的
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