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间牵涉到
股权纠纷时,一般的解决方案是由这对夫妇自行协商有关股份的转让事宜,在经过其他股东有过半数的人表示同意并且他们均决定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则可以按照他们所达成的协议来处理这个问题。
然而,如果这对夫妇无法自行达成协议,或者其他股东中有超过半数的人反对此项股份转让,那么这对夫妇只能够将股份转让中获得的财产进行分割。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
离婚案件,涉及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
有限责任公司的
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
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
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
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