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依据特定情形而定。
首先,倘若满足变更之法定要件,则
拆迁协议理所当然地有权申请进行相应变更处理。
其次,如因超越
代理人职权范围订立合同、采取不恰当的策略方式,诸如使用欺骗或威胁等手法而缔结达成的协议,将属无效
法律效力,此类情况下予以更正是无可厚非的。
第三种情形便是,倘若缔结之拆迁协议与房屋
拆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批准文件规定相悖离,那么此份协议便应被视为无效。
最后,若签约主体缺乏
民事行为能力,亦可依法对协议内容进行必要调整。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征收
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的房屋,并依法给予
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
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