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犯罪客体解析。
本项罪行所侵犯的核心对象乃是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行。
2.客观构成要素。
本罪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所展示出的现象包括但不限于
盗窃、抢夺以及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乃至印章等行为。
3.
犯罪主体界定。
本罪行的实施者为一般主体,即年龄达到16岁且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皆有可能成为本罪行的
犯罪嫌疑人。
这些人既可以是军人身份,也可以是非军人身份。
4.主观心理状态。
本罪行在主观层面上必须是出于故意为之,即明确知晓自己正在盗窃、抢夺或是毁灭的是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以及印章,却仍然坚决执行此种行为。
《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
数额较大的,或者
多次盗窃、
入户盗窃、携带
凶器盗窃、
扒窃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
管制,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
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