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解除程序中,是否需要向另一半支付补偿费用,这与人所提出
离婚的先后顺序并无直接关联性。
反之,当出现下述任一情况时,由于无过失一方在婚姻中所承受的伤害,允许其有权进行
赔偿要求:
首先是
重婚行为,其次为与除配偶以外的异性持续
同居状况;
而
家暴、对
家庭成员实施虐待或遗弃等恶劣行径亦包含在内;
最后,婚姻存在其他严重错误违约行为,也可作为赔偿动因。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
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
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