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缔结之前所购置的个人房地产在婚后因政策变化而得到了
拆迁安置,那么这个时期出现的被
安置房产是否可以算作是夫妻共有的财物呢?答案是肯定的。
依据我国的《拆迁条例》中
产权调换的相关条款,我们得知,被拆迁者获得的安置房产实际上是对其
婚前房产的一种补偿,或者说,这是对原有
物权的一种延伸。
因此,从法律角度来看,安置房产其实就是原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的一种转化形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当政府部门对公民的私人住宅进行拆迁时,通常会以现金或房产的方式来进行补偿。
然而,这种补偿的房产可能会超过原来的房屋面积,对于超出部分的认定问题,我们需要进一步探讨。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