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府不得强行征用农民所拥有的土地。
若政府欲进行土地征收,其必先遵循相关法律
法规的严格规定,通过规定的步骤,向上层级政府申请并获取批准后方可实施。
2、在我国,土地征收事务是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
管辖和协调。
对于土地是否会被依法征收这一问题,也是由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开宣告和公示的。
具体来说,如果涉及到基本农田的征收;
或是在基本农田之外的耕地面积超出了三十五公顷的范围;
或者是其他种类的土地超出了七十公顷的范围,那么都需要得到国务院的明文批准。
而针对其他类型的土地问题,则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并且还须将此项决定上报国务院备案。
在涉及到农用地的征收时,必须按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首先完成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在此过程中,如果是由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情况,则可同时办理
征地审批手续,无需再行单独办理。
然而,如果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其征地批准权限之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样也需要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无需再行单独办理。
但是,如果超越了征地批准权限的情况,就必须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手续。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
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
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
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
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