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先,
减刑措施是依据犯人在狱中的行为、积极改变、
立功以及揭发检举等因素进行评估的,然后由监管场所出具关于减刑的申请函,最后由法院做出决定。
在没有特别显著的
立功表现时,法律明文规定最高减刑幅度不得超越总刑期的一半,且每年仅能通过一次申请进行减刑。
2、对于被判定为
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内,若能够严格遵守监规纪律,积极接受教育改造,确实展现出悔过自新之意,或者有立功表现者,均可获得减刑机会。
然而,若有以下任何一种
重大立功表现,则必须给予减刑:
即阻止他人实施重大
犯罪活动;
揭发检举监狱内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经过核实确认;
拥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
在抵御自然灾害或排除
重大事故过程中有突出表现;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其他重大贡献。
3、减刑之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低于以下期限: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而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三年;
对于被人
民法院依照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二十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七十九条
【减刑程序】对于
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
不得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