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现行法律体系中并未明确规定
假释实施过程中应否采纳禁止令制度,然而,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的相关条款,对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以及
有期徒刑缓刑的罪犯,监管机构有权依据其具体
犯罪行为及其危险程度,实行禁止令操作,具体包括严禁在执行期间或
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殊职业或活动、限制其进入特定领域或场所、禁止与特定人员进行密切接触等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明确规定了宣告缓刑者在缓刑考验期满期间如果重新触犯新罪行或是被发现判决宣告之前仍有未被宣判的旧罪行,则必须撤销缓刑,并对新罪行或新发现的罪行进行审判,然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先前和新
犯罪所应负担的
刑罚予以综合考虑,最终决定执行何种刑罚。
此外,该条款还规定,宣告缓刑者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国家刑法、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相关部门所制定的缓刑监管条款的行为,亦或是违反了人
民法院判决中所附带的禁止令,且情节恶劣,那么监管机构应对其缓刑予以撤销,并追加执行原
判刑罚。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