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不幸过世之后,若姑妈并非子女的
法定监护人或未实际承担起对孩子的
抚养责任,那么在法律层面上她将无需承担养育小孩的义务。
然而,当父母离世之际,未成年的孩子们则需要由具备经济能力且有意愿担当此重任的祖父辈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胞兄弟姐妹进行抚养照料。
更加具体来说,如果父母已经离开了这个世界,或者他们因经济原因无法继续承担起对孩子的抚养责任,那么此时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同胞兄长和姐姐就必须承担起抚养这些
未成年人的法定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
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
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