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即对于被依法宣告有罪并处以
有期徒刑或无期
徒刑的
犯罪分子,在经历了一定时限的
刑罚执行后,若其能够严格遵守监管机构的各项规定、积极接收教育改造,并展现出切实的悔过表现且不再对社会构成威胁的话,由
司法机关根据特定条件进行审核并给予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
在实施所述制度时,有关判决罪犯的刑期条件如下:
(1)对于有期徒刑的
假释考验期限,应为尚未执行完毕的剩余刑期;
(2)而对于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设定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自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
刑法》第八十三条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