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在我国公民之间出现了宅基地的纷争与矛盾,应首当其冲地采取协商的方法进行妥善化解。
针对个人间以及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问题,则由各个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及以上的人民政府予以权威性裁决和处理。
然而,若相关
当事人对于人民政府所做出的
处理决定持有异议,他们有权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30日内,依法向当地人
民法院
提出诉讼请求。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
土地所有权和
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
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
法院起诉。
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