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劳动法律
法规的明确规定,凡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法
劳动合同的
劳动者,如欲解除双方所签署的
劳动关系,须提前三十天向用人单位
递交书面通知,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此种解除行为不需要经过用人单位的任何审批或同意,完全属于劳动者的法定自由选择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诸多企业的管理人员对这项法律规定存在误解,认为他们有权决定是否批准员工的离职请求。
这种观点显然违背了劳动法的精神和原则,严重侵害了劳动者的基本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劳动合同法》的相关条款,劳动者在正式
入职后,若想终止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只需提前三十天以
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
而对于处于
试用期阶段的劳动者来说,则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便可
解除劳动合同。
但如果用人单位出现以下几种情况,劳动者同样拥有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1)未能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充分的
劳动保护措施或良好的工作环境;
(2)未能按时足额发放劳动者应得的
工资报酬;
(3)未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为劳动者缴纳
社会保险费用;
(4)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劳动者带来了实质性的利益损失;
(5)由于《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因导致
劳动合同无效;
(6)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使得劳动者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此外,当用人单位采取
暴力、恐吓或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
强迫劳动者继续从事劳动,或者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违规指挥、强行安排危险作业,对劳动者的生命安全构成潜在威胁时,劳动者有权立即终止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且无需事先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