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取得规划许可证以及
土地使用权证书等相关证件便擅自搭建之建筑物,我们称之为
违法建筑。
对这类建筑,常规处理方法是责令其自行拆除,如未履行此项义务,行政机构将采取强制手段予以拆除。
在此过程中,若系
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则属
行政强制执行范畴,并需由该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公示于众。
政府下达责成决定之后,房屋
拆迁管理部门应在事前15日内向被拆迁方发出书面通知,同时务必做好相关宣传解释工作,尽全力劝导被
拆迁人主动配合搬迁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
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
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