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相关
违法建筑物实施强制性拆除是否合乎法理,主要取决于其执行行为所具备的合法程序性要素是否得到充分落实与遵循。
2.若依法依规地按照相应法律流程开展强拆工作,则被视为具有
合法性;
反之,如果强拆过程未能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便会被视为非法。
3.当
违章建筑勘查申报人员发现任何违反我国现行
建筑法规的新建、扩建、改造以及修缮等情况时,应当立即向所属主管建筑机构进行汇报,同时
严格执行该机构所指定的各项事务处理措施。
4.当主管建筑机构通过勘查申报、举报或者其他途径获悉存在违章建筑的情况且正在施工中的,应立即采取行动勒令停止施工。
5.负责违章建筑勘查申报和拆除的相关人员在
执行公务期间,必须佩戴由直辖市、县(市)政府颁发的
身份证明标识;
同时,拆除人员还需携带相关的拆除文件以备查验。
《城市房屋
拆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使用的材料享有合法的
财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