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未能按约履行借款义务而引发的
法律纠纷进行
起诉时所必需提交的书面材料包括:
首先,撰写
起诉状,在起诉状中需详细注明原告和被告的
身份信息、具体且明确的
诉讼请求以及案件事实和理由的陈述。
其次,提供
诉讼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文件,例如:
由政府部门颁发的
身份证件或者
户籍证明,以证实
当事人作为原告或被告的
合法性。
再次,为了能够证明
借贷关系确实存在,必须提供相应的
证据支持,例如:
书面的
欠条、正式签署的
借款合同、具有
法律效力的借据、合同等。
此外,还需要提供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依据,例如:
在诉讼请求中明确要求支付的本金及其对应的利息数额,并附上详细的计算清单。
最后,如果已经偿还了部分借款,则需要提供相关的还款证明,例如:
收款收据、付款凭证等。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
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
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
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
裁定驳回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