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拆迁产生的房屋并不一定都归属户主单独拥有,这是由于
拆迁房屋本身亦为
拆迁补偿的重要组成部分。
实际上,拆迁所涉及到的所有补偿均属
家庭成员共享,即便这些
房屋登记在户主名下,也无法证明其完全归户主独有。
因此,家庭成员有权对这些财产进行合理分配,具体的
分配比例可通过协商方式予以解决。
若协商无果,则可诉诸法律途径,通常情况下,法院将依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对此类问题作出裁决;
2、拆迁后产生的
房屋所有权可以记在任何家庭成员名下,并非必须由户主持有。
许多年长者会选择将房产记在子女名下。
然而,无论房屋所有权记在哪位家庭成员名下,其他家庭成员仍享有共同所有权。
如需出售或转让该房产,须经全体共同所有权人签署同意书,且所得房款亦应由全体共同所有权人共同分配。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