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对
共有财产享有同等的处置权利。
然而,若夫妻一方未经配偶知晓而擅自出售房产,则构成
违法行为。
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夫妻双方在处理
共同财产方面应保持平等权利。
若一方以超出生活所需为由,擅自对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做出不当处分,且该行为导致其配偶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的情况下,在面临
离婚时,其配偶有权向售房者提出
赔偿要求,而人
民法院对此类
诉讼请求亦应当给予充分支持。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
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
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发现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