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拆除与重建过程中,相关单位必须按照既定标准向被
拆迁房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者支付一系列的补偿费用。
这些费用具体包括:
1.房屋补偿费(又称房屋重置费),主要为了弥补被拆迁
房屋所有权人的
经济损失,是通过对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损耗程度进行划分并结合每平方米的单价进行计算得出的。
2.周转补偿费,这项费用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而产生的不便,其计算方式是依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及他们的临时居住条件来确定,并且会按照月度进行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这部分费用主要是为了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
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或者不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
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则需要由当地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来进行确定。
其中,房屋拆迁补偿价的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房屋拆迁补偿价=
宅基地区位补偿价×
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
为了
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
土地补偿费、
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并安排
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组织、个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征收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
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