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权进行
强制拆迁作业的部门为:
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的房屋管理机构。
此项权力属于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类似职能部门的法律规定权限范围之内,同样地,县级以上政府也能通过责成规划、土地、建设、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来具体执行强制拆迁这一法律规定的职责,而无需再经过人
民法院的
执行程序。
《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