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劳动者遇到以下情况时,他们便有权中止与雇主的劳动协议:
(1)雇主没有依照劳动协议的规定提供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或工作环境;
(2)雇主未能及时、足额地向劳动者支付
工资报酬;
(3)雇主未遵守相关
法规,未能为员工按时足额地进行
社会保险缴费;
(4)雇主制定的规章制度违背了
劳动法和法规的精神和规则,侵害了劳动者的正当权益;
(5)由于受到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合理情况的影响,导致劳动
合同的效力无法得到保障;
以及(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者有权
终止劳动合同的场合。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
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
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
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
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
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
暴力、威胁或者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
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