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遭受洪水所引发的损失应由个人自行承担。
这是由于自然灾害并非人为所致,不存在明确的
责任方,因此亦无
赔偿事宜之产生。
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在自然灾害风险得以解除之后,受灾区域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全面研究并制定出居民住房恢复重建的整体规划以及相应的优惠政策,以组织开展重建或修缮因灾受损的居民住房工作,同时对于那些在恢复重建过程中确实面临困难的家庭,应给予特别关注与扶持。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第十九条
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