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过程中,必须缴纳房屋维修金。
依据相关
法规条例,以下类型物业的所有权人应依照此项办法之规定,足额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指供居住使用的建筑物,除非该物业为单个所有权人所有,其与其他建筑物并无共同部分或共有设施设备;
(二)包括住宅小区内部的非住宅建筑以及住宅小区外部与单栋住宅结构相连接的非住宅建筑。
若上述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范畴,则售房单位亦须按照本办法之规定,全额缴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因此,的维修资金管理规定,购置新房时必须交纳这笔款项,具体方式可能因地区政策差异而有所不同,有的由开发商收取,有的则由物业公司代为收取。
值得注意的是,
维修基金仅可在
保修期结束之后,用于物业公共部位、共享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更新,具体费用将按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标准进行分摊。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六条下列物业的业主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一)住宅,但一个业主所有且与其他物业不具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除外;(二)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前款所列物业属于出售公有住房的,售房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