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农村地区,宅基地并不具有被
子女继承的法定地位。
因为宅基地本身就属于
集体财产,个人只拥有
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然而,子女享有
继承宅基地使用权的权益。
至于宅基地之上所建之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若列入遗产范围内则可由
继承人予以继承。
但如需新建房屋,必须依照相关法律
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用地审批申请。
依据《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的明确规定,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归属于集体,个人仅能享有用益权。
未经批准,任何人均不得擅自转让或租赁宅基地。
在实施村镇规划以及旧村、旧城改造过程中,如需对宅基地进行调整,原宅基地使用者应无条件服从。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八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旧城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