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对委托外部
催收的困扰时,我们应当学会运用法定的形式来维护个人的权益。
此时,我们需要运用录音的手段以获取相关
证据,然后根据我国《商业银行
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中的第六十八条规定,向对应的金融监管部门进行反馈投诉,以制止这些不规范的催收行为。
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这种方法仅适用于那些采取了违规催收行为的第三方催收机构。
另外,依据该
法规的第七十条,如果在特定的情形之下,持卡人无法如期偿还所欠
债务,但其仍然具有良好的还款意愿,那么他就有权与银行进行平等的协商,最终达成个性化的
分期还款协议。
在此,我想提醒大家,在面对来自银行以及第三方机构的催收压力时,千万不要惊恐失措或不经思考地接受他们提出的解决方案或者要求。
相反,我们应该积极掌握相关
法律知识,确保个人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
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或者
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
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
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