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遗嘱人在生前多次签署遗嘱,且个别遗嘱中的条款存在相互矛盾之处时,其
法定继承人应以最终签署的那份遗嘱为准来接受和处理遗产相关事宜。
这个有效性的遗嘱必须明确规定
被继承人的
个人财产如何进行具体的分配以及分配对象为何人,同时还需详细列出被继承人所拥有的所有财产清单。
在完成整个遗嘱撰写过程之后,遗嘱人需要在遗嘱文件上亲笔签名,并注明签署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
法规定
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
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
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
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