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人们所理解的“
冷暴力”并未被视为
家庭暴力的一种表现形式。
因此,当夫妇间发生“冷暴力”而最终走向
离婚时,他们无法通过法律途径向对方索取
损害赔偿金。
我们在日常用语中所提到的“冷暴力”,其核心含义通常指向对
家庭成员刻意的冷漠对待,比如长时间的沉默无言,对正常沟通需求的极度压抑,甚至对彼此之间的关切和联系都采取忽视态度等等。
然而,从法律层面来看,构成家庭暴力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具体来说,它指的是家庭成员之间采用诸如殴打、捆绑、残害、
限制人身自由以及频繁性的谩骂、恐吓等手段进行的身心方面的侵害行为。
然而,对于“冷暴力”是否应被纳入家庭暴力范畴,法律并未对此做出明确的界定。
值得注意的是,家庭暴力并不仅仅局限于传统观念中的肉体伤害,如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等,同时也包括了谩骂、恐吓等言语
暴力。
然而,由于“冷暴力”本身并未涉及到任何实质性的“暴力”元素,更多的是一种夸张的描述,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大多数人倾向于将“冷暴力”排除在
家暴范围之外。
根据《关于办理
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如果存在冻饿、长期
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行为,无论这些行为是否造成了实际的身体或精神伤害,均应被视为符合
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规定的“家庭暴力”。
以下是几种可能会导致离婚的情况,在这些情况下,无过错方可以通过法律手段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1)
重婚;
(2)与他人
同居;
(3)实施家庭暴力;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5)有其他重大过错。
《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